泉州師范學院考試紀律和考試違紀處理規(guī)定(修訂)
(泉師院教〔2012〕31號)
為了樹立良好的考紀考風,維護學校考試的嚴肅性,保證考試的公平性和公正性,維護全體學生的合法權益,同時也使學生能夠誠實守信,遵紀守法,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普通高校學生管理規(guī)定》、《國家教育考試違紀處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本規(guī)定。
第一章 考試紀律
第一條 考生必須提前10分鐘進入考場,無故遲到超過30分鐘者,不得進入考場,按曠考處理;考試進行30分鐘后方準交卷離開考場。出場后不得重返考場。
第二條 考生必須攜帶學生證(全國大學英語統(tǒng)考、全國、省計算機等級考試還須攜帶身份證或準考證)進入考場。如證件遺失尚未補辦,可持蓋有學生所在二級學院公章且貼有考生近期免冠照片的證明入場。
第三條 考生只準攜帶必要的文具進入考場。采用閉卷形式的考試,教材、參考書、手冊、筆記等有關資料以及聽音設備、草稿紙、不允許使用的計算工具等應集中放在監(jiān)考教師指定的位置上。開卷考試只能攜帶主考教師規(guī)定的書籍、筆記或計算工具。手機等通訊工具應按規(guī)定放在指定位置。
第四條 考生進入考場后,應按規(guī)定的位置就坐,不能隨意調換座位或錯位入座;入座后學生證放在考桌的左上角。
第五條 考生在考場內必須保持安靜,必須認真答卷,自覺遵守考場紀律,不準抽煙,不準隨便說話,不準交頭接耳、互相暗示,不準偷看他人答卷,不準交換試卷,不準撕毀或帶走試卷,不準有任何違紀或作弊行為。
第六條 考試過程中,考生不得中途離開考場。如有特殊情況必須離開,須經(jīng)監(jiān)考人員許可,并由一名監(jiān)考人員陪同。如試題字跡不清或有疑問時考生應先舉手,等待老師前往處理,考生之間不得互相詢問。
第七條 考試終了時間一到,考生立即停止答卷,并將試卷翻放在考桌上(或按時交卷),不得拖延時間。交卷后,應立即離開考場,不得在考室附近大聲喧鬧、討論試題。
第八條 考生應服從監(jiān)考人員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礙監(jiān)考人員進行正常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擾監(jiān)考人員對考場違紀、作弊行為的處理。
第九條 考試結束后,學生不得直接找任課教師查卷、查分,不得以不正當手段要求提高分數(shù)。
第二章 考試違紀情形及其處理
第十條 紀律處分的種類分為: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記過
(四)留校察看
(五)開除學籍
第十一條 學生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違紀,視其違紀情節(jié)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處分:
(一)攜帶規(guī)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未按監(jiān)考人員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規(guī)定的座位參加考試的;
(三)考試開始信號發(fā)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fā)出后繼續(xù)答題的;
(四)在考試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的;
(五)在考場或者學校禁止的范圍內,喧嘩、吸煙或者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行為的;
(六)未經(jīng)監(jiān)考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的;
(七)將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的;
(八)用規(guī)定以外的筆或者紙答題或者在試卷規(guī)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號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標記信息的;
(九)未經(jīng)監(jiān)考人員同意,私自傳、接物品的;
(十)其他違反考試紀律但尚未構成作弊行為的。
第十二條 學生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作弊,視其情節(jié)給予記過、留校察看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一) 違規(guī)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未按規(guī)定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抄襲或者協(xié)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的;
(三)搶奪、竊取他人試卷、答卷或者脅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
(四)使用通訊工具作弊的;
(五)冒名代替他人考試的;
(六)請他人冒名代替考試的;
(七)參與團隊作弊的;
(八)組織團隊作弊的。
第三章 處分的權限和程序
第十三條 給予學生的紀律處分應當與違紀、違規(guī)行為的性質和過錯的嚴重程度相適應,做到程序正當、證據(jù)充分、依據(jù)明確、定性準確、處分恰當。
第十四條 對學生考試違紀行為的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處分,由學校授權二級學院決定。二級學院做出處分決定后應將處分材料報教務處備案。留校察看處分由學校授權教務處研究決定;開除學籍處分由二級學院提出意見報送教務處審核,校長辦公會研究決定。
第十五條 在對學生做出處分決定之前,應該充分掌握學生考試違紀的事實證據(jù),并聽取學生或者代理人的陳述和申辯。
第十六條 學校對學生做出處分,應當出具處分決定書,送交本人 。
第十七條 處分決定必須在生效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送交受處分者,并由受處分的學生在存檔的處分決定上簽名,因特殊情況無法交給受處分者本人的,應將處分決定寄給受處分者本人,并將交寄憑證及有關記錄(要有二名以上證人證明)存檔;或將處分決定以公告形式公布并拍照存檔;如受處分學生拒絕簽名,負責送達者應做好記錄(要有二名以上證人證明)并存檔;
第十八條 各種處分決定,應按審批權限分別在學校和二級學院范圍內公布。開除學籍的處分決定書應報福建省教育廳備案。
第十九條 學生對處分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學校處分決定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可以向學校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學校申訴處理委員會在接到書面申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做出復查結論并告知申訴人。申訴期間不停止對原決定的執(zhí)行。
第二十條 學生對復查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學校復查決定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可以向福建省教育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訴。
第二十一條 從處分決定或者復查決定送交之日起,學生在申訴期內未提出申訴的,學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訴。
第二十二條 凡開除學籍的學生,自處分決定送達當日起,一周內必須辦完離校手續(xù)。逾期不辦又無正當理由者,由學生所在二級學院和保衛(wèi)處按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被開除學籍的學生,由學校按規(guī)定發(fā)給學習證明,其檔案、戶口退回其家庭戶籍所在地。
第二十三條 對學生的處分材料,學校應當真實完整地歸入學校文書檔案和本人檔案。記過及以下的處分,其處分材料由受處分者所在二級學院負責歸檔,報學校備案;留校察看和開除學籍的處分材料由學校負責歸檔。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規(guī)定適用對象為具有泉州師范學院正式學籍的全日制學生,所指的“考試”為學校組織的各級各類統(tǒng)一考試。
第二十五條 本規(guī)定經(jīng)院長辦公會議研究通過,從2012年5月10日起實施。原有規(guī)定同時廢止。學校其他規(guī)定與本規(guī)定不一致的,以本規(guī)定為準。
第二十六條 全日制在籍學生參加其他類型的考試出現(xiàn)作弊行為的,可以參照本規(guī)定給予相應處分。
第二十七條 本規(guī)定未盡事宜,參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guī)處理辦法》處理。
第二十八條 本規(guī)定由學校教務處負責解釋。
(2012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