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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團中央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研究中心項目經費管理辦法

創(chuàng)建者:社科中心時間:2022-05-09瀏覽次數:406

共青團中央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研究中心

項目經費管理辦法

(本課題為共青團中央發(fā)布的省部級課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和加強共青團中央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研究中心(簡稱“研究中心”)項目經費的管理,提高資金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根據《共青團中央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研究中心實施細則》,參照《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資金管理辦法》(財教〔2016304號)及其他有關規(guī)定的要求,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研究中心項目經費來源于共青團中央經費撥款,用于資助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和共青團相關項目的研究與管理。研究中心課題分為重大項目、重點項目和一般項目,列為“共青團中央科研項目”(省部級)。重大項目資助金額10萬元,重點項目資助金額5萬元,一般項目資助金額1萬元。

第三條  研究中心項目經費分配、使用和管理原則:

(一)明確目標,突出重點。項目經費主要用于團中央委托及研究中心圍繞中國特色社會主義與青年及青年工作確立的項目。

(二)科學安排,合理配置。要嚴格按照項目研究的目標和任務,科學合理地編制和安排項目預算,杜絕隨意性。

(三)權責明確,規(guī)范管理。項目經費管理各方權責要明確,各負其責,協力加強對項目經費的管理。

(四)單獨核算,??顚S?。項目經費應當納入單位財務統一管理,單獨核算,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和挪用。

(五)考核評價,追蹤問效。要建立結果導向的績效考評機制,對項目經費的使用效益做出合理評價。

第四條  團中央依法對研究中心項目經費的預算、執(zhí)行等情況進行審核與監(jiān)督。研究中心辦公室負責組織項目的申報與評審,并對項目承擔單位的經費資助工作進行指導、管理、監(jiān)督。

第五條項目承擔單位是項目資金管理的責任主體,負責項目資金的日常管理和監(jiān)督。承擔單位在項目經費資助管理中履行下列職責:

(一)對項目經費使用的真實性、安全性、有效性負責;

(二)嚴格遵守各項規(guī)章制度,及時向研究中心反映項目經費預算執(zhí)行中的問題,并提出建議;

(三)配合研究中心對項目經費的使用進行監(jiān)督、審計與績效考評。

第六條項目負責人是項目資金使用的直接責任人,對資金使用的合規(guī)性、合理性、真實性和相關性承擔法律責任。


第二章  項目資金開支范圍

第七條項目資金支出是指在項目組織實施過程中與研究活動相關的、由項目資金支付的各項費用支出。項目資金分為直接費用和間接費用。

第八條直接費用是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發(fā)生的與之直接相關的費用,具體包括:

(一)辦公費: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需要支付的圖書(包括外文圖書)購置費,資料收集、整理、復印、翻拍、翻譯費,專用軟件購買費,文獻檢索費等。不超過立項總額的5%。

(二)印刷費: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發(fā)生的項目研究成果的打印費、印刷費、階段性成果出版費等。不超過立項總額的5%。

(三)咨詢費: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發(fā)生的支付給臨時聘請的咨詢專家的費用。不超過立項總額的20%

(四)郵電費:指項目研究過程中發(fā)生的郵寄、電話、上網等費用。不超過立項總額的5%。

)差旅費: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開展業(yè)務調研、學術交流等活動所發(fā)生的外埠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等。不超過立項總額的20%。

)會議費: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為組織開展學術研討、咨詢以及協調項目等活動而發(fā)生的會議費用。

)勞務費: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支付給參與項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訪問學者以及項目聘用的研究人員、科研輔助人員等的勞務費用。不超過立項總額的15%。

)數據采集費: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發(fā)生的調查、訪談、數據購買、數據分析及相應技術服務購買等支出的費用。不超過立項總額的5%。

)其他支出: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發(fā)生的除上述費用之外的其他必要支出,在項目預算中應當單獨列示,單獨核定。

直接費用應當納入承擔單位財務統一管理,單獨核算,??顚S?。

第九條 間接費用是指承擔單位在組織實施項目過程中發(fā)生的無法在直接費用中列支的相關費用,主要用于補償承擔單位為項目研究提供的現有儀器設備及房屋、水、電、氣、暖消耗等間接成本,有關管理費用,以及激勵科研人員的績效支出等。


第三章預算管理

第十條項目負責人應當根據項目研究需要和資金開支范圍,科學合理、實事求是地編制項目預算,并對直接費用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測算理由等作出說明。

項目負責人應當在收到立項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完成預算編制。無特殊情況,逾期不提交的,視為自動放棄資助。

編制項目經費預算應接受本單位財務管理部門和科研管理部門的指導和審核。

第十一條項目預算經項目承擔單位審核并簽署意見后,提交研究中心辦公室審核。

第十二條項目資金明細預算編制和使用要求

(一)在項目資金中列支的差旅費、會議費不納入承擔單位機關運行經費和行政一般性支出統計范圍,不受“零增長”限制。項目承擔單位應按照實事求是、精簡高效、厲行節(jié)約的原則,制定出臺差旅費、會議費管理辦法,合理確定項目人員乘坐交通工具等級、住宿費標準,會議次數、天數、人數和會議費開支范圍、標準。

(二)項目聘用人員的勞務費開支標準,參照所在省()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yè)人員平均工資水平以及在項目研究中承擔的工作任務確定,其社會保險補助費用納入勞務費列支。

項目承擔單位應根據本單位的實際和工作需要,建立勞務費分配制度。項目負責人應根據本單位管理辦法和開支標準編制預算,并在參加預算論證時提供單位相關文件及勞務費分配方案。

(三)專家咨詢費不得支付給參與項目研究及管理相關的工作人員。項目承擔單位應根據本單位的實際和工作需要,制定咨詢費管理辦法和開支標準。項目負責人應根據本單位管理辦法和開支標準編制預算,并在參加預算論證時提供相關文件。

(四)間接費用實行總額控制,按照不超過項目資助總額的25%核定,由項目承擔單位統籌管理使用。間接費用中的績效支出不得超過間接費用的比例。

(五)項目承擔單位應當處理好合理分攤間接成本和對科研人員激勵的關系,績效支出只能用于項目組成員,不得截留、挪用。項目負責人應根據科研人員在項目中的實際貢獻,結合項目研究進度和完成質量,公開、公正安排績效支出。承擔單位中的國有企事業(yè)單位從項目資金中列支的編制內有工資性收入科研人員的績效支出,一次性計入單位工資總額,但不受當年本單位工資總額限制,不納入本單位工資總額基數。

項目承擔單位不得在核定的間接費用以外再以任何名義在項目資金中重復提取、列支相關費用。

第十三條項目資金由項目承擔單位統一管理,一般不能轉撥其他單位。如研究項目中有重要協作單位并須給予經費的,在編報項目申請書及預算時,須明確有關協作單位的研究任務與預算支出額度,經專家評審與研究中心辦公室審核。預算資金下達到項目承擔單位后,按照項目立項時批準的額度,轉撥給有關協作單位。

協作單位不能再提取間接費用,資金應全部用于該項目研究支出。

第十四條項目負責人應當嚴格執(zhí)行批準后的項目預算。確需調劑的,應當按照以下程序進行核批:

(一)項目預算總額調整,應由項目負責人提出申請,經項目承擔單位報研究中心辦公室審批。

(二)資料費、數據采集費、印刷費和其他支出預算需要調劑,由項目負責人提出申請,報項目承擔單位核準,驗收時報研究中心辦公室備案。

(三)會議費、差旅費、專家咨詢費、勞務費預算一般不予調增。需要調減用于項目其他方面支出,由項目負責人提出申請,報承擔單位核準,驗收時報研究中心辦公室備案。如有特殊情況確需調增的,由項目負責人提出申請,報承擔單位核準,報研究中心辦公室審批。

(四)項目間接費用預算一經批準一般不得調劑。確需調劑的,經項目承擔單位報研究中心辦公室審批。

第十五條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嚴格執(zhí)行國家和團中央有關科研資金支出管理制度。從嚴控制現金支出事項,對于資料費、會議費、差旅費等,按財政部門相關規(guī)定實行銀行轉賬或“公務卡”結算。專家咨詢費、勞務費等支出,原則上應當通過銀行轉賬方式結算。

對于野外考察、數據采集等科研活動中無法取得發(fā)票或財政性票據的支出,在確保真實性的前提下,項目承擔單位可按實際發(fā)生額予以報銷。

第十六條項目研究完成后,項目負責人應會同所在單位財務部門清理該項目收支賬目,編制《共青團中央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研究中心項目結項審批書》中的項目決算表,并附上由項目承擔單位財務管理部門打印并蓋章的資金收支明細賬。項目承擔單位應實事求是地填寫項目決算表。

有外撥資金的項目,外撥資金決算經合作研究單位財務、審計部門審核并簽署意見后,由項目負責人匯總編制項目資金決算。

第十七條項目研究任務完成后,由項目負責人所在單位財務部門、審計部門根據項目預算,出具經費使用情況證明,并于當年1130日前報研究中心辦公室,完成結項。

第十八條對于因故被終止執(zhí)行的項目的結余資金,以及因故被撤銷的項目的已撥資金,承擔單位應當在接到有關通知后30日內按原渠道退回資金。


第四章資金管理與監(jiān)督

第十九條項目經費分期撥付。項目立項后,先期撥付項目資助經費的70%,其余30%在項目任務完成后撥付。

第二十條項目負責人應當依法依規(guī)使用項目資金,不得擅自調整外撥資金,不得利用虛假票據套取資金,不得通過編造虛假勞務合同、虛構人員名單等方式虛報冒領勞務費和專家咨詢費,不得使用項目資金支付各種罰款、捐款、贊助、投資等。

項目負責人使用項目資金情況應當自覺接受有關部門的監(jiān)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制定項目資金內部管理辦法,明確審批程序、管理要求和報銷規(guī)定,落實項目預算調劑、間接費用統籌使用、勞務費分配管理、結余資金使用等管理權限。

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加強項目預算審核把關,規(guī)范財務支出行為,完善內部風險防控機制,強化資金使用績效評價,保障資金使用安全規(guī)范有效。項目承擔單位項目資金管理和使用情況,要自覺接受財政、審計、監(jiān)察部門和研究中心辦公室的監(jiān)督檢查。承擔單位應當積極配合,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科研財務助理制度,為科研人員在項目預算編制和調劑、經費支出、項目資金決算和驗收等方面提供專業(yè)化、便捷化服務。

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健全單位內部科研、財務、項目負責人共享的信息平臺,提高科研管理效率和便利化程度。

第二十二條  項目負責人所在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本辦法的規(guī)定,制定內部管理辦法,建立健全內部規(guī)章制度,加強對項目經費的監(jiān)督和管理。項目研究過程中,項目負責人和所在單位應根據研究中心要求,實事求是地填寫《共青團中央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研究中心項目經費支出情況表》。

第二十三條  項目一經批準,不得無故中止。因項目負責人生病、逝世等原因,確實不能繼續(xù)進行研究的,項目負責人所在單位負責退回剩余經費;對無正當理由不完成研究任務者,研究中心將終止撥付項目后期經費,并由項目負責人所在單位負責退回已撥經費;對嚴重違反財務管理制度或由于其他原因而被撤銷項目的,項目負責人所在單位負責退回已撥經費。

第二十四條  項目負責人所在單位科研管理部門和財務管理部門,受研究中心委托,對研究中心項目經費實施具體管理。如項目經費支出不符合國家和本辦法有關規(guī)定,項目負責人所在單位科研管理部門和財務管理部門應及時予以糾正,并向研究中心如實反映情況。

第二十五條  研究中心辦公室加強對項目實施及經費使用的預決算管理和績效考評。研究中心項目經費的管理和使用情況接受財政部門、審計部門的監(jiān)督檢查。對虛報冒領、挪用、截留項目經費等行為,財政部門依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進行處理。

第五章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84月起施行。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共青團中央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研究中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