撿拾他人存折拒不交出并提款如何定性?
發(fā)布者:系統(tǒng)管理員發(fā)布時間:2007-04-11瀏覽次數(shù):193
基本案情:
鮑某系某企業(yè)職工。一日,鮑某與同事程某、林某到隔壁辦公室打掃衛(wèi)生,程某發(fā)觀辦公桌底下有一張存折,被鮑某撿到手,接著鮑某去另一辦公室接電話。接完電話在上廁所的路上,鮑某掏出存折看,方知是同事王某的活期存折,存額為15000元。回到辦公室后, 鮑某將存折鎖到自己的抽屜里,沒有聲張。當天下午,王某找到鮑某問是否見到她丟失的存折時,鮑某稱,在接電話時,把存折扔到桌子上,不知被誰拿走了。幾天后,鮑某持此存折到儲蓄所提出現(xiàn)金15000元,并到另一儲蓄所把所提出的款存入自己的名下。
分歧意見:
在鮑某行為的認定上有三種不同的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鮑某的行為是不當?shù)美?,應由民法來調整。理由是:存折落地是由于所有人保管不善造成的,與鮑某無關。存折落在地上就意味著存折已脫離王某的保管,實際上成了遺失物,加之鮑某是在公開場合即另有兩名同事在場時撿拾存折的,其撿拾的行為不具有秘密性。因此,鮑某的行為應是不當?shù)美?。第二種意見認為,鮑某的行為構成盜竊罪。理由是:鮑某是以撿取的方式掩蓋了秘密竊取的本質,秘密竊取是針對財物所有人、保管人而言的,只要行為人采取自認為不會被財物所有人、保管人發(fā)覺的方法,暗中將財物取走即成立秘密竊取。由于在場的同事并不清楚存折的戶主及金額,因此,撿拾存折有人在場這一情節(jié)不影響秘密竊取的認定。第三種意見認為,鮑某的行為既不屬不當?shù)美?,也不構成盜竊罪,而應當定侵占罪。
筆者同意第三種意見,理由如下:
一、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條規(guī)定,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將代為他人保管的數(shù)額較大的對物或者將他人數(shù)額較大的遺忘物、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拒不退還的行為。從侵占罪的概念看,侵占他人財物有三種情形:一是侵占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二是侵占他人遺忘物,三是侵占他人埋藏物。結合本案案情,我們不難看出鮑某的行為屬于侵占他人遺忘物一類的犯罪,其主要特征是:所侵犯的對象是他人數(shù)額較大的遺忘物;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將他人遺忘物非法占為己有,拒不交出;在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這里的“遺忘物”,是指所有人或持有人一時疏忽,將其遺忘或丟失在某特定地點或場合的財物,遺忘者本人并未放棄對該財物的所有權。本案例中寫有姓名的活期存折是戶主王某因疏忽大意,不慎掉落在辦公桌下的地上,是遺忘物,并非無主物和遺失物。遺忘物一般是剛剛遺忘,由于間隔時間不長,遺忘者大多能清晰地記得財物被遺忘的具體地點與時間,因而,本案中的存折因不慎掉落在特定場所——王某的辦公桌底下,并不意味著存折已脫離王某的保管,更不意味著王某對該存折放棄所有權,鮑某撿拾到寫有同事姓名的活期存折后私自藏匿,拒不交出,從犯罪對象與犯罪客體上講,無疑是侵犯了公私財產的所有權,符合侵占罪的客體要件。再從犯罪客觀方面與主觀方面看,鮑某的行為也具備侵占罪構成要件。
二、鮑某的行為不屬于民法意義上的不當?shù)美?。根據《民法通則》第九十二條規(guī)定,不當?shù)美侵笡]有合法的根據,取得不正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事實。它與侵占罪是有較大區(qū)別的,其一,不當?shù)美聦嵉陌l(fā)生,不是由于不當?shù)美说姆欠ㄐ袨樵斐傻模怯捎诶媸軗p人或者第三人的過錯造成的,這是不當?shù)美c侵占行為的根本區(qū)別所在。其二,區(qū)分侵占行為與不當?shù)美?,必須看行為人撿得的是遺忘物還是遺失物。從司法實踐看,不當?shù)美膶ο蟠蠖嗍沁z失物,遺失物的失主一般不知道財物丟失的具體時間與地點,且失去財物的時間相對較長,拾得者一般也不知道失主具體是誰。遺忘物的遺忘行為屬于個人行為,從法律關系上講,侵占他人遺忘物實際侵犯的是遺忘者的個人財產利益。如前所述,本案中的存折屬遺忘物,不是遺失物,遺忘物一般不是不當?shù)美膶ο螅乔终甲锴址傅膶ο?。其三,涉案?shù)額也是區(qū)分不當?shù)美c侵占罪的重要標志。不當?shù)美臄?shù)額不大,一般只有幾十元、幾百元,而本案的涉案數(shù)額超過 1 萬元,給被害人造成了重大的經濟損失,具有較大的社會危害性,并且具備侵占罪規(guī)定的“數(shù)額較大”的構成要件,因而,鮑某的行為應當受刑事處罰,而不應當由民法來調整。
三、鮑某的行為也不應定盜竊罪。盜竊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數(shù)額較大的公私財物或者多次竊取公私財物的行為。侵占罪與盜竊罪的顯著區(qū)別在于:一是在主觀上非法占有的故意所形成的時間不同,侵占罪行為人的犯罪故意是在代管、持有或撿得他人財物之后才產生的;而盜竊罪的犯罪故意是在實施盜竊行為之前就形成了。本案中的鮑某起初并沒有非法占有王某財物的故意,只是在撿到巨額活期存折后由于利益驅動才產生非法占有的故意的。二是在客觀方面實施的行為方式不同,鮑某所持有的王某的存折是在打掃衛(wèi)生時順手撿到的,并不是偷來的,不具有秘密竊取的性質,不符合盜竊罪的構成要件。
綜上所述,本案中的鮑某撿拾他人辦公桌下的存折并提款,且數(shù)額較大的行為,符合侵占罪的特征和主客觀要件,應以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 發(fā)表日期:2006年11月21日 出處:找法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