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充分調動我院教職工教學的積極性和創(chuàng)造性,進一步加強教學內涵建設和特色專業(yè)建設,規(guī)范教學管理,為不推進“音樂與舞蹈學院本科教學質量工程與改革工程實施規(guī)劃”,為實現音樂與舞蹈學院的“十一五”規(guī)劃目標打下堅實的基礎,特制定《音樂與舞蹈學院教學獎勵辦法》,具體內容如下: 一、獎項設置 本辦法的獎項為:高等教育教學成果獎、本科教學質量工程項目獎、教學競賽獎。 二、獎勵辦法 1、高等教育教學成果獎 根據學校的項目獎勵金額再由音樂與舞蹈學院進行1:1配套。 2、本科教學質量工程項目獎 (1)國家級、省級項目根據學校的項目獎勵金額再由音樂與舞蹈學院進行1:1配套。 (2)根據學校的項目獎勵金額再由音樂與舞蹈學院進行1:1配套。 (3)凡獲得校級質量工程項目立項的項目,每項給予1000元獎勵。 3、校級教學競賽獎 校級:根據學校的項目獎勵金額再由音樂與舞蹈學院進行1:1配套。 院級:一等獎:500元,二等獎:300元,三等獎:200元。 三、申報與審批 凡符合以上獎勵條件的教職工請于該年度12月底,將有關獎項的證書、文件、作品等復印件送至音樂與舞蹈學院辦公室,并填寫《申請教學獎勵簡表》,由院長辦公會統(tǒng)一審批,獎金隨同校內課時津貼一并發(fā)放。每年12月30日為申報截止日期。 四、附則 1、所有獎項的認定如果主辦單位兩家以上,原則上均以最低級別認定,如有疑義提交音樂與舞蹈學術委員會表決決定。 2、本規(guī)定獎勵獎金從音樂與舞蹈學院創(chuàng)收中提取,但必須根據音樂與舞蹈學院的實際創(chuàng)收情況進行調整,當音樂與舞蹈學院創(chuàng)收減少時,將減少或停發(fā)上述條款的獎金。 3、校級獎勵按學校規(guī)定實施。 音樂與舞蹈學院 2010年3月20日 |

音樂與舞蹈學院(泉州南音學院)
音樂與舞蹈學院教學獎勵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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